第一條
為加強廣告行業的自我約束,構建廣告業的誠信體系,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國廣告協會章程》、《中國廣告行業自律規則》(以下簡稱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廣告協會(以下簡稱“中廣協”)對違背自律規則要求、造成負面社會影響的不良廣告責任者,按照“第一次勸誡——第二次勸誡——第三次通報批評,其中涉嫌違法廣告報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甄別”的程序,實施自律勸誡。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可不經勸誡,直接進行通報批評或報請廣告監管部門處置。
第三條
對于違背自律規則的廣告,中廣協以函電或者(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有關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以下簡稱“被勸誡單位”)發出《廣告自律勸誡通知書》及《廣告涉嫌違法違規情況表》(以下簡稱“勸誡通知書”),進行第一次勸誡。
第四條
被勸誡單位自應收到勸誡通知書之日起3天內(指工作日,下同)向中廣協作出回復;5天內(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0天)進行修改;持有異議的,7天內向中廣協提出理由和證據,作出說明。
第五條
中廣協對被勸誡單位所作的修改或說明進行審查,對于修改合格或申述理由、證據成立的,中廣協予以采納并答復被勸誡單位,勸誡程序終止;修改或說明不被認可的,被勸誡單位應繼續修改或補充證據,并在被告知的3天內將修改或補充的情況提交中廣協進行復核。
第六條
對于逾期不作回應或未按要求進行修改者,如再次被監測到同一違規廣告繼續刊播的,中廣協發出《第二次自律勸誡通知書》,并將有關勸誡情況抄送被勸誡單位所在省(市)廣告監督管理部門、廣播電視或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及廣告協會;被勸誡單位應在1天內向中廣協作出說明。
第七條
經兩次勸誡仍未作出修改、說明的,中廣協將進行通報批評。
第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廣告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