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履行中國廣告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職能,充分發揮協會分支(代表)機構的作用,促進分支(代表)機構管理工作規范化,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國廣告協會章程》,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民政部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協會根據不同專業領域的特點和工作需要設立相應分支(代表)機構。分支(代表)機構是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按照《中國廣告協會章程》制定工作規則并開展工作,不得另行制訂章程。
第三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分支(代表)機構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協會會員根據需要參加相應的分支(代表)機構活動。
第四條 分支機構可以稱為分會、委員會,代表機構可以稱為代表處。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稱前應當冠以“中國廣告協會”,開展活動時應當使用全稱(即中國廣告協會××委員會、中國廣告協會××分會、中國廣告協會××代表處)。
第五條 分支(代表)機構組織活動(含外事活動)及合作事項、發文事項、對外宣傳等須事先報協會秘書處批準。
第六條 分支(代表)機構應圍繞協會的中心任務和重點工作開展工作,及時向協會秘書處反映本專業領域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提供本專業領域有關信息。
第二章 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
第七條 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應報協會秘書處審核,經過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八條 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發起者且在該專業領域內具有一定數量的會員,對該領域發展具有促進作用。
(二) 符合本會章程所規定的業務范圍,體現服務功能和專業特點。
(三) 有規范的名稱、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 與本會已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稱、主要業務不沖突。
第九條 分支(代表)機構設立的程序:
(一) 發起。發起者提交申請設立的報告,包括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業務范圍、服務職能。
(二) 初審。協會秘書處將初審意見報會長辦公會審定,確定籌備工作負責人和籌備期。
(三) 籌備。制定分支(代表)機構工作規則,擬定組織機構等。
(四) 審議。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條 分支(代表)機構變更負責人,應將負責人候選名單事先報協會秘書處同意,經分支(代表)機構常委會或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一條 分支(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有關規定應予撤銷:
(一) 因國家相關政策要求和業務發展變化的需要,應予撤銷的。
(二) 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
(三) 長期不開展活動的。
第三章 分支(代表)機構的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分支(代表)機構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為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分支(代表)機構的工作由常務委員會主任主持,秘書處負責日常事務。分支(代表)機構常務委員會每屆不超過5年。
第十三條 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
分支(代表)機構主任人選,由協會秘書處提名,經常務委員會或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主任所在單位原則上是協會理事以上單位; 副主任人選,由常務委員會提名并報協會批準,經常務委員會或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分支(代表)機構秘書長人選,由協會秘書處與分支(代表)機構主任協商確定,由分支(代表)機構主任聘任;或常務委員會或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違反國家有關法規、《中國廣告協會章程》及相關制度,或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損害協會名譽和行業利益,由協會秘書處研究決定罷免等事項。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第十四條 分支(代表)機構新一屆常務委員會委員由本屆常務委員會(或籌委會)提名候選人,報協會秘書處批準后,由本分支(代表)機構成員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 分支(代表)機構的組織機構建設應當規范,不得使用理事會、會長等表述。
第四章 分支(代表)機構的管理要求
第十六條 工作制度
(一) 每年一月上旬,各分支(代表)機構提交上年度工作總結、年度財務決算和本年度工作計劃、年度財務預算。
(二) 協會分支(代表)機構工作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通報情況,研究工作。
(三) 分支(代表)機構主辦的會議、活動,應及時整理、歸檔會議文件。
第十七條 會費管理
(一) 分支(代表)機構可以在協會授權范圍內依據《中國廣告協會會員管理辦法》代表協會收取會費,會費應當繳入協會對應賬戶統一核算。
(二) 分支(代表)機構不得單獨制定會費標準,不得重復收費,不得截留會費收入。
第十八條 宣傳管理
分支(代表)機構宣傳管理工作要堅持黨的領導,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自覺遵守宣傳工作紀律,符合協會宣傳工作有關規定。
(一) 協會官網設有分支(代表)機構專欄。分支(代表)機構不得再自設網站。
(二) 分支(代表)機構應做好自有媒體平臺的運維工作。
(三) 分支(代表)機構在自有媒體平臺發布的,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對內容進行審核把關。對于經發現不符合規定的內容、圖片等,應予刪除,消除影響。
(四) 分支(代表)機構應做好宣傳內容在社交媒體群的分發工作。
第十九條 品牌信息化管理
(一) 分支(代表)機構中、英文名稱的使用應當規范。
(二)分支(代表)機構logo由協會秘書處統一設計,分支(代表)機構不得擅自設計使用。
(三)分支(代表)機構logo的延展應用,應與主體logo相協調,報協會秘書處確認同意。
第二十條 財務管理
(一) 分支(代表)機構不得開設銀行賬戶。
(二) 分支(代表)機構的全部收支必須納入協會財務統一核算、管理,不得進入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賬戶。
(三) 分支(代表)機構經協會授權可以代表協會接受捐贈,捐贈收入應當繳入協會對應賬戶統一核算。分支(代表)機構不得自行接受捐贈,不得截留捐贈收入。
第二十一條 印章管理
(一) 印章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支(代表)機構印章刻制、保管、使用由協會秘書處統一管理。
(二) 分支(代表)機構使用印章應當按照程序向協會秘書處報批。
(三) 印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紙張、空白介紹信、空白單據等。
第二十二條 分支(代表)機構的內控流程包括年度活動計劃、活動執行和年度活動報告與監督三個業務環節。
第五章 分支(代表)機構年度活動計劃
第二十三條 分支(代表)機構應全面梳理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分支(代表)機構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預算表》,分支(代表)機構的活動納入協會活動管理,分支(代表)機構的預算納入協會全面預算管理,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對年度活動的規范性和預算的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分支(代表)機構開展的活動,包括年會、論壇、專題會議、培訓、展覽、涉外活動等須事先書面報告協會會員服務部同意后方可舉行。
第二十五條 會員部應當審核分支(代表)機構開展的活動是否符合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六條 相關領導應當審核相關責任部門是否已履行必要審核程序,責任人簽字是否齊全。
第二十七條 綜合部應當審核分支(代表)機構編制的年度預算是否符合協會預算編制要求,預算金額與活動方案的相關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八條 會長辦公會應當審核相關責任部門是否已履行必要審核程序,責任人簽字是否齊全。
第二十九條 會長辦公會應將《分支(代表)機構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預算表》的審議過程討論和結果形成會議紀要,并統一歸檔。
第三十條 《分支(代表)機構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預算表》經會長辦公會審批生效,分支(代表)機構經協會授權后開展年度活動。
第六章 分支(代表)機構活動執行
第三十一條 分支(代表)機構在開展每項活動前應提交開展活動的活動請示,請示中包含活動主題、時間、地點、規模等,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對年度活動的規范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 分支(代表)機構開展經營服務性活動時,不得轉包或者委托與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分支(代表)機構開展活動需要簽訂經濟合同的,應由協會統一簽署并加蓋協會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以分支(代表)機構名義簽訂任何形式的經濟合同。未經協會授權或批準,分支(代表)機構不得與其他民事主體開展合作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會員部應當審核合作辦會的收費方式,分支(代表)機構將大型活動委托其他組織承辦或者協辦的,應加強對活動的主導和監督,不得向承辦方或者協辦方收取任何費用或變相收取費用。
第三十五條 分支(代表)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關于評比達標表彰的有關規定,不得違規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第三十六條 分支(代表)機構開展的活動,不得利用黨政機關名義舉辦,不得進行與收費掛鉤的品牌推介、成果發布、論文發表等。
第三十七條 屬于收費活動的,會員部應當審核是否做到公開活動收費范圍、標準,并判斷收費方式是否恰當,是否存在強拉贊助情形。
第三十八條 相關領導應當審核相關責任部門是否已履行必要審核程序,責任人簽字是否齊全。
第三十九條 分支(代表)機構以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支持單位、參與單位和指導單位等方式與其他主體合作開展活動的,要切實履行相關職責,加強活動過程監管。
第四十條 分支(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堅持厲行節約、勤儉務實,堅決杜絕各類形式主義和奢侈浪費,不得有亂收費、亂攤派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一條 分支(代表)機構應將活動的收款情況與支出報銷情況逐筆登記,定期與協會綜合部核對。
第七章 分支(代表)機構年度活動報告與監督
第四十二條 分支(代表)機構年終應對全年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對全年預算完成情況進行分析,編制《分支(代表)機構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表》,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對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三條 會員部負責審核《分支(代表)機構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表》,并結合分支(代表)機構年度活動計劃,對分支(代表)機構全年工作完成情況進行分析。
第四十四條 相關領導應審核《分支(代表)機構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匯總表》中相關責任部門是否已履行必要審核程序,責任人簽字是否齊全。
第四十五條 綜合部應當審核《分支(代表)機構年度決算報告及決算匯總表》中的決算金額是否與財務記錄相符,確保決算數字真實準確。
第四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應將《分支(代表)機構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匯總表》的審議過程討論和結果形成會議紀要,并統一歸檔。
第四十七條 協會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其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稱、負責人、住所、設立程序、開展活動等有關情況報送民政部,接受年度檢查,不得弄虛作假。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分支(代表)機構長期不開展活動、組織機構不健全,未對會員提供有效服務,開展活動違規,以及有違反本管理規定的,視情節予以內部警告、通報批評、變更負責人、停止該分支(代表)機構活動、撤銷等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會員部負責解釋,經理事會批準。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0日起實施,原《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2016年修訂)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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