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部紀檢監察組,各司(局) ,社會組織服務中心,各部管社會 組織:
《民政部主管社會組織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辦法》已經民政部2020年第19次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民政部辦公廳
2020 年 11 月 19 日
民政部主管社會組織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民政部主管社會組織(以下簡稱部管社會組織)監督管理,規范部管社會組織行為,促進部管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民政部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結合部管社會組織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對部管社會組織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促進完善治理、實現目標。根據工作需要,可安排開展專項審計。
第三條 社會組織管理局、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司、社會組織服務中心共同負責部管社會組織內部審計工作的實施,接受規劃財務司工作指導。
第四條 部管社會組織內部審計納入全國性社會組織年度抽查審計統籌安排、同步開展。
部管社會組織內部審計每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進行,根據工作需要,對重點關注的部管社會組織可進行重點審計。年度審計名單由社會組織管理局、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司確定,審計工作由社會組織服務中心組織社會審計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具體實施。當年已經接受上級審計機關審計或同級同類審計且審計結果可以充分利用的,不再單獨安排內部審計。
第五條 實施部管社會組織內部審計的社會審計機構需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并取得財政部門頒發的《執業證書》,具備承擔審計工作的審計資質和相應人員,近三年承擔過全國性社會組織類似審計工作。依法按時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社會審計機構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審計工作職業規范,不得參與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審計職責的工作,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
如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社會審計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審計工作職業規范的情形,我部將取消其部管社會組織內部審計機構的資格,并按規定向其行業指導部門反映線索、通報情況。
第六條 部管社會組織內部審計所需經費列入部門年度預算,由社會組織管理局、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司分別從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項目、慈善組織管理項目中列支。
第七條 部管社會組織內部審計由社會審計機構采用進駐社會組織現場,聽取有關匯報,收集相關資料,查閱管理制度等資料,審驗會計憑證和相關財務資料、盤點實物、函證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調查取證、重新計算及分析等方法進行審計。
第八條 部管社會組織內部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審計部管社會組織年度工作報告書、會計報表、相關賬簿;評價內部控制制度建立情況及執行有效性;查看會計核算、財務管理、業務活動管理是否規范;核查是否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及其他相關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行為。
部管社會組織內部審計重點包括:社會組織年度工作報告書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收費情況,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情況,分支(代表)機構、專項基金管理情況,整改完成情況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情況。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可結合社會組織實際對以上審計重點進行調整。
第九條 各部管社會組織應當積極配合審計工作,真實、全面、及時提供相關資料。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各部管社會組織應明確1名審計聯絡員,負責內部審計工作中具體的溝通、協調和聯絡工作。
第十條 社會組織管理局及時將審計報告抄送規劃財務司、業務聯系司局及部內其他監督力量,提高審計結果的運用效率和效果,發揮審計監督作用。審計結果應作為社會組織年度檢查、評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據,也可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稅收優惠、資格認定、評優評先等工作的參考因素。
第十一條 部管社會組織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黨員、監察對象涉嫌違紀、職務違法及職務犯罪問題線索,應當依照中央辦公廳《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問題線索工作辦法》等有關規定,按照線索所涉人員的管理權限及時向相應紀檢監察機關移送。
第十二條 被審計社會組織主要負責人應當負起整改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對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全面整改落實。
第十三條 根據審計發現問題的性質,由登記管理機關、業務聯系司局及部內其他監督力量結合監管職責督促整改。
第十四條 被審計部管社會組織有違反國家規定或者部內相關規定的情形的,由社會組織管理局、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司、業務聯系司局、社會組織服務中心黨委根據情形約談社會組織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